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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房屋租赁税
深圳市房屋租赁税
2008年03月24日 星期一 11:07
深圳市房屋租赁税
(一)属私人出租房屋的,需缴纳以下税费:
(1)房产税,按租金的4%;
(2)营业税,按租金的3%;
(3)个人所得税,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,按(租金-已纳税金-800元)的10%;租金超过4000元(含4000元)的,按(租金-已纳税金×(1-20%))的10%;
(4)教育附加费,按营业税的3%;
(5)城市建设维护税,按营业税的1%;
(6)印花税,按租金的0.1%;
(7)房屋租赁管理费,按租金的2%。
(二)属企业出租房屋的,需缴纳以下税费:
(1)房产税,按租金的12%,按年度缴纳;
(2)营业税,按租金的5%;
(3)教育附加费,按营业税的3%;
(4)城市建设维护税,按营业税的1%;
(5)印花税,按租金的0.1%;
(6)房屋租赁管理费,按租金的2%;
(7)属行政划拨、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,按租金的6%补地价款。
(三)属行政、事业、团体出租房屋的,需缴纳以下税费:
(1)房产税,按(房产原值×70%)的12%,按年度缴纳;
(2)营业税,按租金的5%;
(3)企业所得税,按(租金-已纳税金-费用)的15%;
(4)教育附加费,按营业税的3%;
(5)城市建设维护税,按营业税的1%;
(6)印花税,按租金的0.1%;
(7)房屋租赁管理费,按租金的2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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